为做好我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及“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工作原则,完善复试工作机制,规范复试组织管理,精心设计复试内容,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强化复试监督检查,积极稳妥做好2021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二、工作组织
1.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组长:王正新
成员:学院分管博士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学位点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
2.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纪检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组长:胡亦琴
成员:学院纪委委员
3.学院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另设秘书1人。复试小组负责确定本专业考生招生录取的具体程序、内容、评分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
三、工作职责
学院以本工作细则规定开展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确保录取工作质量。主要职责如下:
1.复试考生资格审核;
2.组织本学院的复试面试工作;
3.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
4.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四、复试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2021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各专业复试分数线(含单科和总成绩),同一专业的考生,复试分数线、评判标准等必须相同。
2.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5,生源充足的专业适当扩大差额比例。
3.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的校验和报考条件核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审查期间,学院对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未通过或者未完成认证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
4.复试考生须如实向我院提供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复试资格。
(二)复试内容
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和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给出面试成绩。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回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5分钟(英语听说测试原则上不少于5分钟);同一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相同。
(三)成绩计算
1.复试由专业面试和英语听说测试两部分组成。在复试总成绩中,专业面试成绩占90%,英语听说测试成绩占10%。
2.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3.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初试总分÷3×40%+复试成绩×60%。
五、录取工作
1.学院根据考生总成绩,结合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研究生院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总成绩等。公示期间拟录取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和拟录取结果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纪检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
4.实行复议制度。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考生不接受解释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或投诉。对申诉和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七、复试与录取工作查询与申诉电话
(一)学校咨询及申诉渠道
电子信箱:yjs@zufe.edu.cn。
电话:0571-86754635、87557116。
(二)学院咨询及申诉渠道
复试与录取工作查询电话:0571-87557441。
复试与录取工作申诉电话:0571-87557133。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36365线路检测中心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调整,按照上级部门的新要求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