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36365线路检测中心 > 信息服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创新及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4-11-25来源:bet36365路检测中心 作者:点击数:

 

为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激励学生的创新活动,全面提高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学分

(一)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突出成果,以创新学分的形式予以认定,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

(二)创新学分项目及学分认定办法

1、在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挑战杯、作品设计等科技竞赛中,其作品、成果获国际特等奖,计6学分,获国际和国家级一等奖,计5学分,国际和国家级二等奖计4学分,国际和国家级三等奖计3学分;

2、在数学建模、程序设计、高等数学、会计电算化、电子设计、挑战杯、作品设计等学科科技竞赛中,其作品、成果获省级一等奖,计3学分,二等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

3、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根据学术期刊的级别认定创新学分(期刊级别按《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试行)执行》,具体学分如下:

(1)在国家一级A学术期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的论文,其第一作者,计8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4学分;

(2)在国家一级B学术期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的论文,其第一作者,计6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3学分;

(3)在国家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的论文,其第一作者,计4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2学分;

(4)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的论文,其第一作者,计3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1学分;

(5)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000字以上的论文,其第一作者,计1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4、参与教师著作、教材编写等,每万字计1学分;

5、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文学报刊上发表5,000字以下的文学作品,其第一作者,计2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1学分;发表5,000-10,000字的文学作品,其第一作者,计3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2学分;发表10,000字的文学作品,视作品字数,确定其学分数;

6、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美术(含摄影)或设计作品,或美术或设计作品在省级以上展览中选用者,计3学分;

7、取得发明专利,计8学分,实用型专利,计4学分,外观设计专利,计2学分;

8、横向课题成果经鉴定已结题,其课题负责人,每2万元课题经费计1学分,课题的主要参与者,每3万元课题经费计1学分;横向课题未结题但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按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确定其学分数;

9、其它确需计算创新学分的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学分数。

学生在同一项目取得的成果,其创新学分以每次或(每篇、每项)为单位认定,以取其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二、奖励学分

(一)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家或省级统考中取得优异成绩,以奖励学分的形式予以认定,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浙江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三级考试,计1学分;

2、全科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司法证书等资格考试者,计3学分;

3、通过高级程序员考试者,计2学分,通过程序员考试者,计1学分;

4、考上硕士研究生者,计2学分,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者,计1学分;

5、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550分以上或学术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以上者,计2学分;

6、其它确需计算奖励学分的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学分数。

学生在同一项目取得的成绩,其奖励学分取其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三、创新及奖励学分的认定程序

创新及奖励学分采用申请审批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均可申请创新及奖励学分。

凡符合申请创新及奖励学分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创新及奖励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审核汇总,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即取得创新及奖励学分,并以成绩“优秀”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在申请创新及奖励学分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已获得的创新及奖励学分,并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创新及奖励学分的学籍处理办法

经批准,学生取得创新及奖励学分记入其主修专业和双专业的学籍管理档案,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

1、按学生取得的创新及奖励学分的项目性质分别认定,计入不同类别(公共或学科或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2、取得成果(或成绩)所获创新及奖励学分与教学内容相关,学生可再申请相关选修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学分免修,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即免修相关选修课程的学习或其它教学环节,按相关规定认定其成绩和学分。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